公布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经过
据悉,2023年10月29日12时16分许,当事人郑某双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雅安市雨城区八步镇沿国道108线成雅快速通道(雅安段)往大兴街道方向行驶,途经周公山镇柳阳村三组红绿灯路口时,与前方停车等候放行的小型普通客车、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黄某受伤,乘客徐某芳、徐某冰、徐某智3人死亡,四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车辆检验鉴定,该车安全性能:
制动系不符合《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轴左侧主胎花纹与同轴其余轮胎花纹不一致,轮胎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整备质量与其注册登记信息的整备质量不一致;钢板弹簧片数与注册登记信息钢板弹簧片数不一致;轮胎规格与其注册登记信息的轮胎规格不一致;货厢外观样式与其注册登记信息时的照片显示的货厢外观样式不一致。
前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事故直接原因
肇事货车驾驶员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超速、超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1、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3、检验检测机构眉山岷东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肇事货车虚假检测报告。
4、汽车销售商交付整备质量与出厂合格证不一致的货车。
5、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不到位。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是:
6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7家相关责任企业依法查处、对相关单位及公职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此外,还建议多部门作出深刻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