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了解,该案原告为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潍坊龙山轮胎有限公司。
该案被告潍坊龙山轮胎,被判向原告支付18万元案款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被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但经过系统排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
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涉及国有资产保护,法院决定开展实地核查。
经查,龙山轮胎因环保问题已停产多年,账户确无资金流转。

其主要资产,仅为仓库内积压的一批轮胎,以及一辆工程车辆。
在法院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双方同意,以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轮胎及工程车,折抵部分债务。




鹤壁市荣欣助剂有限
LW303洗模液解决一
本厂诚招叉车轮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