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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三包实施处尴尬境地

发布日期:2015-03-16          字号:放大  缩小

 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易损耗零部件的三包责任地位。轮胎也被纳入了16种易损零部件范围。

在《规定》第五章“三包责任”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规定》的实施为轮胎这种易损耗产品享受三包政策,提供了法规与政策上的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轮胎是否出现了质量问题,成了消费者维权的重要问题。

目前,行业的普遍做法,均是将消费者认为出现问题的轮胎,交由轮胎生产厂商进行鉴定,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轮胎生产厂商给出的鉴定结论,往往无法让人信服。这就使《规定》中对于易损耗零部件三包政策的实施处于尴尬的境地。

其归根结底还是有关《规定》实施细则的缺失,现今亟待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相应的条文与实施细则,对于《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予以明确的指引与保障。

针对质量鉴定机构缺失,轮胎生产厂商质量鉴定结论难以服众的问题,建议能够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保障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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