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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红旗”轮胎商标,被宣告无效

发布日期:2024-01-17          字号:放大  缩小

 近日,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第29147963号、第29148123一汽红旗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

基本案情

桦林公司始建于1953年,生产“红旗”等品牌轮胎。1957年,我国第一台“解放”牌汽车使用的就是“红旗”牌轮胎。2003年“红旗”牌轮胎停产,2020年6月22日又重启生产。

2018年2月,中国一汽公司在12类汽车、汽车车轮、运载工具用轮胎、汽车轮胎等商品上提交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两件诉争商标(“一汽红旗”)。

2021年2月26日,桦林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3份引证商标于2020年7月以后的使用证据。其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裁定诉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使用于同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2022年1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对诉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中国一汽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认为双方“红旗”商标可共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拥有的“红旗”商标,均为其前身在特殊历史背景和经济制度下通过自身经营所获得的正当权利,均应依法受到保护。在桦林公司停止使用“红旗”商标到中国一汽公司注册“红旗”商标,直至桦林公司恢复使用“红旗”商标,市场上已经形成了多件包含“红旗”文字的商标在轮胎商品上并存的情形。而中国一汽公司在“红旗”前加入“一汽”,在事实上有助于相关公众在轮胎商品上将两公司加以区分。

因此,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2023年4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桦林公司不服,上诉于北京高院。

二审认定商标构成近似,无法共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误认为商品系由同一主体提供或者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

此外,尽管中国一汽公司的“红旗”“一汽”商标在汽车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汽车商品上的知名度已延及至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涉案商品。

因此,北京高院认定,诉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的注册应予宣告无效,据此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中国一汽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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