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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今后可协商解决

发布日期:2007-06-07          字号:放大  缩小

浙江省政府决定全面试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处理因实施省政府批准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打破以往单方面说征就征,征地费给多少算多少的“垄断”局面,疏通被征地农民诉求渠道。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今后可协商解决浙江省政府决定全面试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处理因实施省政府批准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打破以往单方面说征就征,征地费给多少算多少的“垄断”局面,疏通被征地农民诉求渠道。浙江省政府日前发布实施的《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指出,省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办公室,依法裁决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据规定,今后,浙江省内各市、县(区)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要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所有权人对标准有争议的,可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县(区)政府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其中,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对于协调不成的,所有权人可继续向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办公室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将先组织协调,达不成协议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裁决机关应当作出裁决。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政府特别指出,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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