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税[2006]13号上海、浙江、安徽、湖南、陕西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了更好地了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情况,找出有关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研究完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拟于近期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环保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研的范围列入调研范围的省(市)(以下简称“省”)既要了解全省的整体情况,也要选择三至五个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进行重点调研。选择调查对象时,要注意其在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等方面的代表性,既要调查已经形成的“废品村”、“废品乡”或集散市场,也要调查废旧回收经营企业不够集中的地区。二、调研的时间安排联合调研组将分成两个小组于2006年3月26日至4月2日分赴各地实地调研,并于4月1日(星期六)在上海市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部门和企业代表的意见,实地调研及座谈会的有关安排另行通知。三、调研的主要内容1、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整体情况。包括:(1)已经出台或拟出台的相关地方性管理办法;(2)产废、回收、用废的基本情况;(3)废旧物资的主要品种及其数量、来源及去向;(4)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对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影响;(5)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行业经营无序、偷漏税、二次污染、洗钱、销赃等问题的表现及其程度;(6)规范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2、税收整体情况。产废、回收、用废环节增值税及其他税收的征管情况(包括现行管理办法、收购发票开具的数量、金额及用废环节抵扣的金额),在政策和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各方面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增值税政策调整方案(见附件)及加强税收监管的意见和建议。3、回收企业情况。如:回收企业的数量及在各县市的分布、所有制性质、销售收入规模、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利润情况、回收的主要废旧物资品种及其数量、回收的途径、交易方式(银行划帐交易或现金交易)、经营场所等。4、利废企业情况。是否福利企业、使用的主要废旧物资品种及其数量、再生资源在原材料中的比重、生产的主要产品、废旧物资供货渠道、工厂下脚料的处理方式、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的情况(包括购进废旧物资的进项税抵扣情况)、应交实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情况、利润情况等。5、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人员情况。收废人员的构成、收入水平、对收废人员的管理、收废的方式、收购废品的主要来源和销路。四、调研的方式调研采取座谈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座谈、书面材料了解各省及重点调研县的有关基本情况,另一方面联合调研组还将选择一至两个县进行实地调研。调研过程中,既要直接听取产废、回收、用废企业的意见,也要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交换看法。请各地财政、国税部门根据上述要求认真组织、周密安排,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主动沟通情况、争取各方面的大力配合,使这次调研活动圆满完成。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3月3日附件:《旧物资回收利用增值税政策调整方案》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增值税政策调整方案其主要内容是:在产废环节,对一般纳税人按17%征收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收并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对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在回收经营环节,对一般纳税人减按13%或10%征收增值税,纳入增值税转型范围,并免征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按4%征税并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在用废环节,对利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一律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其购入的废旧物资凭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摘自《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