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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低部分橡胶商品出口退税率

发布日期:2008-07-01          字号:放大  缩小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来自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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