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加速转型过程中。在新一轮跨越中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培育发展和改革,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首先是继续将政会分开作为行业协会各项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明确界定政府和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不同职能,进行角色分工。其次是正确把握主体运行效率与社会成本的关系。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业主体自愿参加的组织,可以促使企业间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协作交易关系,这较之企业间直接进行市场交易所用的成本要低;对内的民主性决定了行业协会更能够以全行业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管理,发挥鉴证、监督的作用,使企业间的交易活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设立保护性机制的费用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在需要的时候可以推动企业间的合并,并且降低谈判成本以及合并后的组织磨合成本。再次是处理好服务提供与利益表达的关系。行业协会职能的行业公共性和非营利性决定了其承担了部分以前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但是全行业主体(尤其是会员主体)追求营利目标决定了其必须提供具有营利价值的专业性行业服务。行业协会不仅要向会员企业提供服务,也要从全行业利益及其长远发展目标出发,向非会员企业提供服务,成为协会内外企业间的信息集散点,在推销产品、调剂余缺、协调供求关系等方面,向协会内外企业提供服务。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全面还权于行业协会,落实行业协会职能首先,政府必须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经济、社会等部分领域有序退出,拓展行业协会发展的空间。对于原来由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承担的部分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要进行全面系统地分类整理。其中,行业协会可以承接的评估鉴证、信息统计、资格认证、行业培训和行业规划等职能,可以加速推进向行业协会的授权和转移。其次,积极创造条件增强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政府可通过多种形式,尤其是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行业协会,使社会各界了解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提高行业协会社会地位。对于转移给行业协会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能,政府应实施“购买服务”的政策,给予相应的经费,缓解行业协会当前面临的经费严重不足问题。与政府部门脱钩实现转制的行业协会,在组建初期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加速其面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此外,行业协会主要提供非营利性服务,税务部门在税收方面应参照事业单位实行减免税政策,增强行业协会自我发展能力。此外,行业协会要坚持市场化取向,强化市场竞争意识,避免陷入“二政府”状态不能自拔。积极拓展服务空间,与业务相近似的行业协会竞争,扩大行业影响力和对非会员企业的吸引力。顺应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不断为会员企业开发服务新品种,加强提高行业竞争力的公共服务。完善行业协会运行机制,增强自主发展能力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工作重心转向为会员、为企业服务,努力拓展服务领域,树立开放办会、民主办会的观念,扭转依赖少数人办会而使理事会成为形式的现象。进一步规范和落实选举机制,使协会会长通过竞选方式产生,抓好行业协会领导层建设,从行业协会领导层上更充分实现政会分开,使更多具有行业影响力和业务工作的人员担任协会领导职务。在干部的培养和聘用上坚持“老中青”结合,以中青年干部为主。加强专业化的职业队伍建设,创造条件集聚各类社会专业人才为本行业服务。建立专家库,形成与本行业专家、咨询队伍经常联系的工作机制。通过组建项目组等方式,建立起协会的工作交流体系,不断增强自身的凝聚力和服务能力。有关部门要帮助协会建立规范的议事、选举和财务制度,健全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研究制定协会在业务活动、党建、人事的外事工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尤其要探索新的财务监管形式。重视为企业提供拓展市场的服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的功能应逐步从为企业提供行业内部管理服务转向为企业提供拓展市场和营造外部环境服务。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国内外两个市场逐步趋向融合,为企业开拓市场就是要致力厂开拓国内外市场,尤其是要开拓国际市场。我国行业协会要积极与国外行业协会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组织行业内企业参与或举办国际展览、参与国际合作交流,甚至直接经营国际贸易中介服务等。推进行业协会职能建设制度化和法制化上海市政府2002年1月颁布了《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明确了行业协会可以承担的10项职能。2002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除对行业协会的一般性制度安排加以规定外,还对行业协会的职能作了较多的设计,如行业服务提供、行业规则和标准制定、公共政策参与等。但是基本上是注重对行业协会自身的约束和规范,对行业协会的利益保障及其与相关主体(尤其是政府部门)的关系方面,涉及不多,即使有所提及也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实施。要进一步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就必须完善相关的法规规章,从制度上保障行业协会权益。重点是对政府部门向行业协会授权委托职能的范围,必须移交和可以视实际情况逐步移交的职能种类,以及授权或委托和程序、方式,双方和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一步予以具体化。建立行业协会、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协商机制,确保行业协会及其相关的市场主体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法律救济。可以探索建立行业协会相关法律规章贯彻实施的评估机制,并对相关情况定期予以公布,从立法、执法、守法方面推进上海行业协会快速、健康地发展。采自《上海市行业协会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