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悉,2025年3月31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在对龙兴公司位于宿豫区大兴镇工业园的厂房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了这一违规行为。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建的橡胶带生产项目已安装了包括密炼机、开炼机、压延机、硫化机等在内的全套生产设备,并配备了活性炭收集处置装置。然而,当执法人员要求查看该项目的环评审批文件时,龙兴公司却无法提供,这表明该公司存在明显的“未批先建”问题。
据了解,龙兴公司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而龙兴公司显然未遵守这一规定,因此,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该公司进行了严肃处理。
在履行了现场调查、证据收集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等法定程序后,由于龙兴公司在告知书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最终作出了处罚决定:责令龙兴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对其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889元整。这一处罚决定再次彰显了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了其他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确保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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