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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轮胎反倾销,正式立案!

发布日期:2025-05-23          字号:放大  缩小

 521日,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C/2025/2778),正式对进口自中国的新乘用车及轻卡充气橡胶轮胎(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

 

一、申请人

本案申请人为Coalition Against Unfair Tyre Imports,其于202547日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申请。

二、被调查产品描述

三、产品范围评议

所有利益相关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就被调查产品范围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信息。

四、调查期间

倾销调查期:202411日至20241231日。

损害调查期:20211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五、涉案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六、对申请书及立案调查的评论

利益相关方如果希望对申请书(包括与损害和因果关系有关的事项)或有关启动调查的任何方面(包括对申请的支持程度)发表意见,必须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37天内提出。

任何关于启动调查的听证请求,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天内提交。

七、倾销认定程序

1.抽样

调查机关称,考虑到可能存在较多出口商,将使用抽样程序确定答卷出口商及生产商。有意参加抽样的企业应当在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提交调查机关所要求的信息。

抽样结果通知发布后,各利益相关方可在抽样结果发布之日起3日内对抽样结果进行评论。被抽选为样本的企业应在抽样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调查机关提交完整答卷。

2.关于严重扭曲国家的附加程序

立案公告称,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26a)条,鉴于充分证据证明中国国内价格与成本遭受严重扭曲,本次调查中不宜使用国内价格及成本数据确定正常价值。各利害关系方可自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7日内对适用第26a)条规定的程序提交评论意见。

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26a)条(e)项,调查机关将在立案后发布通知,选取适当的具有代表性的第三国用以确定正常价值。自收到调查机关发布关于第三国选取的通知后的10日内,各利害关系方可对于第三国的选取提交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称,拟选取塞尔维亚作为代表国。

为选定适当的代表国,中国出口生产商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提交关于生产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和能源的信息,以供调查确定是否有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有被调查产品生产和销售且有可用的数据的国家。当存在一个以上的代表国时,调查机关将优先考虑具有适当的社会及环境保护水平的国家。

一切关于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26a)条的成本、价格信息,应当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65日内提交。

八、进口登记

欧委会打算指示海关当局在调查初期阶段就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进口进行登记,以便于最终决定对已登记进口的货物征收反倾销税。关于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进口实施登记的法规将适时发布。

九、调查时限

根据欧盟法规,若有临时措施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后7个月前(至迟不晚于8个月前)实施,本次调查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但不超过14个月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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