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24年10月27日,东海县桃林镇党委、桃林派出所会同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贾某宝位于桃林镇桃北村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地工作人员在篡改轮胎生产日期,有篡改轮胎的相关工具及篡改日期后的轮胎。
经查,当事人从2024年7月份开始经营旧轮胎销售,当事人收购旧轮胎后对轮胎进行去钉、清洗等操作,然后根据客户需求再对轮胎日期进行篡改,当事人无网店,销售方式为有需求的其他店家到当事人经营地来拿货。
当事人销售篡改生产日期轮胎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警告,拟罚没合计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