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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轮胎标签法规》2012年11月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2-02-27          字号:放大  缩小

      日前,欧盟《轮胎标签法规》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在欧盟销售的轿车胎、轻卡胎、卡车胎及公共汽车轮胎必须加贴标签,标示出轮胎的燃油效率、滚动噪声和湿抓着力的等级。该指令还对这三方面性能的最低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性能最佳为A级,最差为G级,达不到最低限定值(即F级以下)的轮胎不得在欧盟境内销售。目的是鼓励制造商对所有参数进行优化,进行技术改造与更新,到2020年欧洲能源消耗减少20%。目前,我国轮胎40%以上出口,欧盟已超过美国成为我国汽车轮胎企业第一大出口市场。因此,欧盟针对轮胎行业的法规施行,将给我国对欧盟的轮胎出口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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