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该文件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分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例、盈利能力等重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申请人资本净额的60%;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风险评级结果较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而中资商业银行设立支行也应当符合5个条件:在拟设地同一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一年以上,资产质量良好;拟设地已设立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
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上一级管辖行拨付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拨付给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拨付行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的60%;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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