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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胶被排除在税收优惠之外

发布日期:2009-02-11          字号:放大  缩小

再生胶被排除在税收优惠之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月12日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15日,记者从废旧轮胎循环利用行业了解到,上述两项增值税新政的出台,让废旧轮胎循环利用行业有喜有忧。喜的是该行业的胶粉和翻新轮胎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忧的是该行业的主导产品再生橡胶,却被排除在了税收优惠的大门之外。  12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和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的翻新轮胎,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性能指标的情况下,可以自明年1月1日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则明确提出,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10%的抵扣进项税额。  福建环科化工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严国民1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上述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使再生橡胶企业不仅享受不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而且连原来10%的进项抵扣也取消了,这将严重打击再生橡胶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废旧轮胎资源的循环利用。据了解,福建环科集团是我国专业生产再生橡胶的大型企业、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该公司生产的再生橡胶被广泛应用于新轮胎生产,并出口欧美等国家。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也表示,再生橡胶对缓解我国橡胶资源供需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以橡胶烃含量来计算,3吨再生橡胶相当于1吨天然橡胶。2007年我国共生产再生橡胶220万吨,不仅为橡胶工业提供了70多万吨宝贵原料,而且直接处理了300多万吨废轮胎等橡胶废弃物,有效地保护了环境。为此,中橡协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再生橡胶纳入增值税优惠范围,并且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表示“希望有关部委能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当面倾听再生橡胶企业和橡胶行业的意见”。  链接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扩容  此次税收调整扩大了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范围。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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