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8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国家在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出口品牌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的自主品牌建设、培养发展出口名牌;对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的企业所需的进出口配额,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予以安排;各级政府在各类政府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出口名牌;鼓励名牌出口企业以名牌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意见》提出,通过各级政府政策扶持,中介组织密切配合,出口企业自身实践,争取到2010年,有40%以上的出口企业拥有自主品牌,自主品牌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超过20%,培育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自主名品牌,每个地区、每个行业都有能够发挥带动作用的出口名牌。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加强自主名牌建设,培育一批出口名牌,是增强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是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统一认识,明确目标,积极贯彻实施出口名牌战略;要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出口名牌培育机制;要积极扶持,提高科技创新新水平,增强出口名牌竞争力;要培育渠道,增强市场开拓能力,鼓励名牌出口企业在内外贸一体化的基础上加快“走出来”步伐;要转变观念,加强服务,为名牌出口企业提供贸易便利;要加强宣传,保护知识产权,为出口名牌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和市场环境;要各司其职,增强企业主动性,发挥行业协调服务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