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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W申请减少“双反”涉案轮胎

发布日期:2014-09-02          字号:放大  缩小


在美对华乘用及轻卡轮胎双反”案件调查程序中,经过中方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努力,8月21日,美国申请方钢铁工人联合会(USW)通过律师向美国商务部正式递交书面意见,提出符合某些条件的拖车和ATV轮胎应该排除在涉案产品范围外,同时对涉案产品的海关税则号也作了修改。这是中国橡胶行业在“双反”案件中取得的一个阶段性胜利。 “
    据了解,在制造和销售过程中明确仅用于拖车的轮胎,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排除在涉案产品范围外:胎壁上注明的尺寸和载重量标识在TRA年鉴的ST轮胎章节中出现;胎壁上标有“ST”;胎壁上注有“仅供拖车使用”字样;胎壁上标有速度等级,且低于每小时81英里。
    同时,在制造和销售过程中明确仅用于非公路用的轮胎,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排除在涉案产品范围外:胎壁上注明的尺寸和载重量标识在TRA年鉴的非公路轮胎、农业轮胎、工业轮胎和ATV轮胎的章节中出现;胎壁上标有“不可用于公路”字样;胎壁上标有速度等级,且低于每小时55英里;轮胎显示某种非公路用的可知别特征。
    此外,对于涉案产品的海关税则号,美方申请人删除了4011.99,代之以4011.99.45.10、4011.99.45.50、4011.99.85.10和4011.99.85.50。
    另据悉,目前,美国商务部的调查程序仍在进行中。在美国商务部明确排除拖车轮胎和ATV轮胎之前,中国即使只有一个企业仅出口这些轮胎到美国市场,仍然需要填答美国商务部下发的区别税率申请问卷。而那些既出口拖车胎,也出口轿车和轻卡车轮胎的企业,则不管产品范围是否改变,仍然需要继续应诉美国商务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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