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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轮胎翻新及废轮胎利用两准入条件

发布日期:2012-08-21          字号:放大  缩小

    工信部网站8月20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了《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根据《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000标准折算条。对轮胎翻修过程中不能翻新再制造的废轮胎应由有资质的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对切削打磨下来的橡胶边脚料和橡胶粉必须100%回收。

    根据《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0000吨。新建、改扩建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0000吨(常压连续再生法除外)。 

    另外,废轮胎加工再生橡胶综合能耗低于850千瓦时/吨;废轮胎加工橡胶粉综合能耗低于350千瓦时/吨(40目以上及精细胶粉除外);废轮胎热解加工综合能耗低于300千瓦时/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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