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新政将促进残疾人就业自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流转税方面,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或减营业税。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这位负责人指出,鼓励更多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调整后的政策适用范围国有、休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包括民营、外资企业在内,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其中,外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