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受国家物资储备局委托,国储物资调节中心(以下简称调节中心)承担3万吨国家储备天然橡胶公开竞价销售工作。为规范销售行为,维护销售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竞价销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待销售天然橡胶的具体品种、数量,以及入库时间、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以《国家储备天然橡胶竞价销售资源表》为准。
第四条 参加竞价销售的企业,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誉和资产状况良好,并同意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参加竞价销售的企业,交易前须向调节中心提交竞买申请表,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入场交易员的企业法人授权书。每个参加竞价销售的企业,最多可委派2人入场交易。
第六条 竞价销售开始前,竞价主持人当场宣布竞价销售规则、竞卖天然橡胶底价和注意事项。
第七条 竞价销售按照《国家储备天然橡胶竞价销售分批资源表》的批号依次进行。每一个批次约200吨左右。
第八条 每一个批号的竞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是自由竞价阶段,第二是确认成交阶段。自由竞价阶段谁先举牌谁报竞买价,主持人向全场复述,竞买价在竞卖底价基础上按最小变动价自由加价,同一价位不可重报,除有更高竞买价报出不得撤回。当主持人认为不会有更高竞买价报出时,既转入确认成交阶段,确认方法是主持人重复自由竞价阶段最高竞买价三次,无人举牌报出更高的竞买价,该批号成交。如有更高价位报出,即重新转入自由竞价阶段。竞卖方只以最高竞买价成交。
第九条 竞价销售主持人报出底价后无人应价,转入确认成交阶段仍无人应价,即为该批次流标,流标批次不得重新报价。
第十条 竞卖价格最小变动价位为20元,每次报价可按最小变动价位或最小变动价位整数倍变动。
第十一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竞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二条 竞价销售成交后由调节中心、成交企业现场签订国家储备天然橡胶竞价销售《成交确认书》,确认成交批号、品种、牌号、产地、数量、价格、交货地点。
第十三条 参加竞价销售的竞买方,需于竞价销售开始前一天交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至调节中心指定账户,竞买未成交者履约保证金在会后四个工作日内退回。另入场前向调节中心交纳每场200元会务资料费。
第十四条 竞价销售的成交价为含税的国家储备仓库车板交货价,不含出库费。成交企业到仓库提货时,另需向仓库交纳出库费每吨100元。
第十五条 成交企业与调节中心签订国家储备天然橡胶竞价销售《成交确认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至国储物资调节中心指定账户(保证金可用作最后一批货款使用),持国家储备天然橡胶竞价销售《成交确认书》到调节中心办理货权转移和提货手续。
第十六条 成交企业逾期未缴清全额货款的视为违约,已签订的国家储备天然橡胶竞价销售《成交确认书》作废,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调节中心协调成交企业在竞价成交后三个月内完成提货和出库手续,并持仓库开具的出库核算单,逾期提货造成的仓储费用由成交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本次竞价销售的是储存时间较长的国家储备天然橡胶,竞买方应在公告发布后到仓库看货,索取有关资料,确切了解竞价销售天然橡胶的质量情况,并在竞价时充分考虑质量风险。竞价销售天然橡胶不受理索赔。
第十九条 竞价销售严格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凡发现工作人员有受贿、弄虚作假、故意偏袒、泄漏机密和诱导客户交易等行为的,均可向国家物资储备局投诉,投诉电话010-68392389。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书面通报举报者。
第二十条 本规则报国家物资储备局备案,由调节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交纳履约保证金、货款的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单 位:国储物资调节中心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 号:0101014140005039
国储物资调节中心
20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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