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的行政法官在关于橡胶防老剂的第337款调查案中,初步判决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奥公司)和美国Sovereign公司有专利侵权行为,而另一被告韩国锦湖化工公司(以下简称韩国锦湖)没有侵权行为。这一初步判决结果的公布,引起了各方不同反应。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橡胶助剂专业委员会理事长许春华: 圣奥推动了行业产品结构调整步伐
记者:圣奥公司这几年的快速发展,对行业有哪些影响?
许春华:近几年来,在轮胎等行业高速发展的带动下,我国橡胶助剂行业发展迅速。自2002年始,我国橡胶助剂的消费量一直居世界首位。据中国橡胶工业协会橡胶助剂专业委员会统计,2000年我国橡胶助剂总产量为10.72万吨,2005年达到29.8万吨,增加了近两倍,较2004年增长21%,主要产品产量和质量基本满足橡胶工业的需求。2005年,全球橡胶助剂防老剂和促进剂需求约90万吨,中国产量占了近1/3;出口约9万吨,占总产量30%。我国橡胶助剂产品已在国际上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在结构调整方面成效显著。其中性能优异的对苯二胺类、RD类防老剂已占到市场份额的80%以上,不仅满足了国内子午胎工业发展的需要,而且还能部分出口。对苯二胺类防老剂6PPD产量从前几年的几千吨,跃升为2004年的1.88万吨,增长近1倍,2005年又增至2.4万吨。国际公认的有致癌危险的防老D已基本得到控制。性能优秀的迟效性次磺酰胺类促进剂在2004年首次比例超过50%。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可产生亚硝胺致癌物的NOBS的产量基本得到控制,2004年用于首选取代NOBS的NS产量比上年增长近1倍,达0.72万吨,首次超过了NOBS的产量(0.61万吨);2005年达到1.4万吨,产量较上年翻了一番。
其中圣奥公司的快速崛起,对我国橡胶防老剂品种结构调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圣奥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开发RT培司连续催化氢化工艺,并在2003年实现了产业化。RT培司工艺的开发成功,使防老剂6PPD生产成本大大下降,并且污染接近零排放,大大推进了橡胶助剂行业的清洁生产进程。2004年,圣奥公司开发的RT培司工艺获得中国石化系统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005年,圣奥公司RT培司年产能已超过2万吨,6PPD产量近1.5万吨。因此,圣奥公司的发展,不仅对行业的科技进步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对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满足子午胎发展需求起到了重大作用,同时推进了行业实现清洁工艺的进程。
记者:您对ITC行政法官的初裁结果怎么看?您认为这对行业会有何影响?
许春华:尽管ITC初裁结果对圣奥公司不利,但这只是案件进展过程中的一个程序,未来还充满变数。从目前看,初裁结果并不影响圣奥公司的产品在国内销售,而圣奥公司目前直接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也并不多;另外,ITC的初裁没有针对出口到美国的下游产品,因此从结果看对橡胶行业的整体影响不会很大。如果最终结果对圣奥公司有利,那么圣奥公司将会更快的发展,继续带动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进程,进一步满足国内轮胎工业尤其是子午胎工业的发展要求。
我们期待着法律会有一个公正的裁决。但不论结果如何,相信圣奥公司都会坚持不断自主创新,为民族橡胶助剂工业的发展继续作出应有的贡献。
当然这起知识产权纠纷也给国内企业敲响了警钟。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国内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一定要有法律意识;要重视知识产权问题,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坚决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要坚持自主创新,并尽量避免这类纠纷,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以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337初裁对中国橡胶行业影响有多大?
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杜子斌: 将继续抗辩直至得到公平裁决
记者:本案从立案到作出初裁已经持续了近一年的时间,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整个案件的进程。
杜子斌:本案一开始是涉及两个同步进行的诉讼:一是原告方美国FlexsysAmericaL.P.(以下简称Flexsys公司 )于2005年1月28日在美国联邦北俄亥俄地区法院,对圣奥公司、韩国锦湖及其相关美国企业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二是Flexsys公司作为申诉方于2005年2月23日向ITC申请依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提起的调查要求,指称圣奥公司、韩国锦湖及其他有关企业侵犯了其拥有的三项美国专利,申请对由专利方法制成的中间体4-ADPA、由4-ADPA制成的防老剂6PPD及其下游产品如轮胎等对美国的进口颁发永久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后一诉讼即备受瞩目的337调查。
2005年4月29日,美国俄亥俄州北部地方法院批准圣奥公司等被诉方的抗辩和提议,宣布该案在ITC337调查终裁之前被永久中止审议。
2005年9月21日,在圣奥公司与韩国锦湖的积极抗辩下,Flexsys公司表示不寻求针对下游橡胶制品,包括轮胎、橡胶带、内胎、橡胶管等产品的禁止令和排除令救济。这意味着全球使用圣奥公司橡胶防老剂生产的轮胎及其他橡胶制品的生产厂家,可以继续向美国市场销售其产品,而不受本次337调查中最终是否侵权或是否发布禁止令和排除令的制约。2005年9月27日,在圣奥公司与韩国锦湖的积极抗辩下,Flexsys公司主动提出撤销涉案的6牞140牞538专利,向ITC要求终止与该专利侵权的有关调查。2005年11月7日至10日和14日至15日,ITC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由此看出,圣奥公司在已经经历的多个环节中取得了有利进展。但是,ITC行政法官于2006年2月17日仍作出了不利于圣奥公司的初裁。
记者:圣奥公司如何看待这一初步裁决?
杜子斌:虽然目前ITC行政法官的初裁不利于圣奥公司,但ITC的初裁以及终裁并不代表结案,案件最终结果仍有变数。初裁仅仅是本案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后面还会有多个环节继续进行。首先,行政法官的初裁不是ITC的终裁。ITC将会决定是否复审。如果不复审,行政法官的初裁则被采用作ITC的终裁。如果复审,则由ITC全体六位委员对初裁进行修改(modify)、拒绝(reject)或采用(adopt)后颁布ITC的终裁。ITC复审推翻行政法官初裁的案例并不少见,如在本案之前涉及中国电池企业的337调查案。因此,会有ITC行政法官的初裁与ITC全体委员的终裁结果不一致的情况。第二,如果ITC终裁判定没有违反337条款,对裁决不服的一方,可立即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如果ITC终裁判定违反337条款并下达救济措施,则案件提交美国总统进行60天的审阅,美国总统可根据是否损害公众利益为由,推翻任何ITC下达的救济措施。在有救济措施下达的情况下,只有经过总统60天审阅,ITC的裁决和救济措施才能成为最终裁决。总统复审期结束后,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均可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记者:一旦初裁变成最终的裁决,对圣奥公司以及中国橡胶工业会产生哪些影响?
杜子斌:首先,由于ITC的最终裁决要几个月后才能确定,因此近期内,行政法官的初裁不会对贸易产生任何影响。无论本案的最终结果如何,已经不会对中国橡胶加工业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因为,在初裁中,ITC行政法官建议对圣奥公司和美国Sovereign公司出具有限排除令(limitedexclusionorder)牞即使被ITC全体委员接受,也仅仅针对上述被提及的被告出口到美国的4-ADPA和6PPD,而没有针对出口到美国的下游产品。也就是说,含有圣奥公司涉案产品的下游产品,如轮胎等并不受排除令的限制。此外,圣奥公司对美出口额只占其每年销售额的很小比例,因此对圣奥公司生产和经销的影响也非常有限。
记者:如果Flexsys公司在美国地方法院继续直接起诉轮胎企业,将会对轮胎行业造成多大影响?
杜子斌:由于轮胎等下游产品已不在本337调查案中,Flexsys公司若要对中国轮胎企业进行制裁,只能在美国联邦地方法院直接起诉轮胎企业。众所周知的是,美国联邦地方法院的诉讼比较艰难,时间通常长达两至三年,充满变数。如果ITC的终审判决不利于圣奥公司,圣奥肯定会上诉,而俄亥俄州北部地方法院的上诉也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因此在上级法院接受审理的情况下,地方法院不可能接受审理。上诉的程序在上诉后将会持续1.5~2年。即便是上诉后Flexsys公司在地方法院启动对轮胎工厂的起诉,那么按照美国法律,微量的用量以及化学性能的变化都将难以认定轮胎的侵权,况且还存在取证难,时间长。可以想象直接使用圣奥产品的韩国锦湖在337调查中被所谓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关税法》第337节,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针对进口贸易中不公平竞争行为展开的调查,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337调查多数涉及专利侵权,少数涉及注册商标、版权和集成电路布图侵权,极少数涉及商业外观或商业秘密。若判定违反了'337条款',ITC将随即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进口该产品。其中,有限排除令仅限于被发现违法的、由违法方输入的所有物品;而普遍排除令对出口国所有公司的类似侵权产品均有效,将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分原产地或生产商以及目前尚未掌握的未来生产商和进口商。337调查有两大特征:一是耗时更短。实质性程序仅9个月,起诉方有备而来,但应诉方却猝不及防。应诉方须在有限时间内准备几乎是生产经营的所有材料。二是打击面更广。由于337调查在裁定时有权颁布普遍排除令,被诉企业一旦'应诉缺席'或败诉,法官所作出的'模糊裁决'可全面禁止出口国某类产品出口美国。与反倾销案件不同的是,在337调查中,并不需要证明美国国内产业受到损害,而只需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美国国内确有相关产业即可。因此,对美国企业来说,提起337调查的门槛比较低,而对应诉企业来说则比反倾销应诉难度更大。因此,337调查节奏快、费用高、难度大。一旦指控成立则制裁严厉,将使被诉国家和企业面临极为严峻的形势。随着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从自由贸易向保护贸易转变,'337条款'已经成为管制外国生产商向美国输入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和单边制裁措施。从以往337调查案件的统计数据看,被认定侵权的比例并不大。例如在1995年至2002年间的102起337调查案中,只有23%的案件被裁定侵权,而有17%的案件被裁定不侵权,11%的案件撤诉或者被驳回,49%的案件和解。据了解,在337调查中,ITC鼓励双方和解。但要想得到不侵权的认定结果,前提是被调查企业必须积极应诉。据了解,上世纪60~70年代,是日本和韩国产品被美国反倾销最多的时期,80年代以后则明显减少,但却逐渐成为被337调查的主要国家。当年,日本和韩国企业所经历的阶段是:从最初的大量'诉讼缺席',到之后的频频应诉,再到后来开始大面积在美国申请专利以防止受337调查。至今,日本企业已学会运用337条款还击对手,开始大规模起诉仿冒其产品的美国企业。目前,在美申请专利最多的大企业中,日本企业已排名第二和第三位。判决不侵权的情况下,要认定其他使用企业侵权的可能性是多少。记者:您认为引发这两起案件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杜子斌:在高新技术行业,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十分普遍,起因多是双方市场份额变化所致。这两起美国的诉讼和调查案的起因,主要是圣奥公司近几年迅速崛起,在产品技术、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都具备了国际竞争优势,在国内外橡胶行业声名鹊起。圣奥公司开办初期国内市场占有率约10%,而目前已达到40%以上。而Flexsys公司近年来却面临着市场逐年减少的问题。几年前,Flexsys公司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最高时达到30%,到2005年几乎退出中国的防老剂市场。在上述美国专利诉讼开始前,Flexsys公司在韩国提起的针对圣奥公司产品的同类专利侵权案已于2004年10月一审结案,Flexsys公司败诉,被判定为其韩国相关专利不具有可行使性,使用圣奥产品的韩国锦湖不侵权。Flexsys公司不服上诉,经二审韩国法院于2005年下半年判决败诉。记者:圣奥公司积极应诉的目的和意义何在?杜子斌:如果圣奥公司不应诉,对我国轮胎产业的影响将是巨大的。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中国轮胎总产量2.39亿条(包括部分摩托车胎),出口量6875.2万条,其中出口美国的汽车轮胎数量为2288.5万条;2005年轮胎出口估计超过9000万条。如果当初圣奥公司不应诉,圣奥公司及下游轮胎企业就可能被缺席判定构成侵权,这样下游企业的轮胎将不能再进入美国市场,整个世界轮胎销售市场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我个人认为,圣奥公司在应对国际老牌劲旅Flexsys公司的挑战中,反映的是一种非凡的勇气和胆识,也折射出圣奥公司走向世界的雄心大志和锐意进取的战略眼光。
记者:圣奥公司下步将作何打算?
杜子斌:圣奥公司将全力以赴继续其在ITC以及进一步的司法程序中的抗辩,直至得到公平的裁决。在经历波折后,圣奥公司逐步走向成熟。圣奥公司已经认识到用户才是真正的裁判,用户的评判才是最重要的。圣奥公司将以客户的利益为自己的利益,一切以用户为上,进一步为用户争取市场与利益,以答谢用户对圣奥公司的一贯支持,并且会以更大的勇气与决心去继续争取本案的最终胜利。在这里我还要代表圣奥公司,非常负责任地告诉广大读者,上述介绍如与事实不符,圣奥公司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