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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和修补轮胎(斜交)

发布日期:2010-08-04          字号:放大  缩小


翻新和修补轮胎(斜交)
 
第一篇  翻新轮胎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翻新用的旧轮胎的选胎技术要求和翻修后的成品所应达到的质量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试验方法。还规定了成品的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斜交结构的轿车、载重汽车、农业、中小型工程机械、工业车辆、畜力车及其挂车用充气轮胎的翻新。
 
引用标准
    GB 519  充气轮胎物理机械性能试验方法
    GB 521  充气轮胎外缘尺寸测定方法
    GB 528  硫化橡胶拉伸性能的测定
    GB 531  橡胶邵氏A型硬度试验方法
    GB 532  硫化橡胶与织物粘着强度的测定
    GB 533  硫化橡胶密度的测定方法
    GB 1689  硫化橡胶耐磨性能的测定(用阿克隆磨耗机)
    GB 4501  载重汽车轮胎耐久性试验方法
    GB 4502  轿车轮胎耐久性试验方法(转鼓法)
    GB 6326  轮胎术语及其定义
 
术语
3.1  穿洞尺寸:指打磨好后洞口底部长加宽的和。
3.2  洞口总长度:指历次修补的该洞口的总长度。
3.3  两洞间距:指两洞之间边缘的最小距离。
3.4  钉眼:指洞口直径在6mm之内的硬洞伤。
 
轮胎分级
4.1  胎体分级:在轿车、载重汽车充气轮胎翻新选胎技术要求中,根据轮胎胎体的完好程度,将轿车和轻型载重汽车轮胎分为甲、乙两级胎体,将载重汽车轮胎分为甲、乙、丙三级胎体。其余轮胎不分级。
4.2  成品胎分级:在轿车、载重汽车充气轮胎翻新成品技术要求中,根据轮胎胎体的质量等级和成品所达到的质量指标,也相对应地将轿车和轻型载重汽车轮胎成品分为甲、乙两级,将载重汽车轮胎成品分为甲、乙、丙三级。其他翻胎成品不分级。
 
翻新轮胎选胎技术要求
 
5.1  轿车、载重汽车充气轮胎技术要求
5.1.1  甲级翻新胎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5.1.1.1  胎冠花纹深度测量点剩余花纹,载重汽车轮胎不低于2 mm;轿车轮胎不低于1.6mm,局部磨损不得伤及缓冲层。
5.1.1.2  胎里不允许有辗线。
5.1.1.3  胎侧不允许有老化裂纹。
5.1.1.4  载重轮胎胎侧胶机械损伤裂口深度不得伤及帘布层,裂口数目不得多于2处。
5.1.1.5  轮胎任何部位不允许有脱空、脱层。
5.1.1.6  胎圈包布不得有机械损伤或较严重磨损,胎圈不允许有变形。
5.1.1.7  轿车轮胎应无损伤。轻型载重汽车轮胎,胎冠允许有钉眼在6mm,以下1处或3mm以下钉眼2处。载重汽车轮胎胎冠允许有直径10mm以下穿洞1处或钉眼3处。
5.1.1.8. 翻新胎体必须是未翻新或未修补的轮胎。
5.1.2  乙级翻新胎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5.1.2.1  胎冠花纹深度测量点花纹允许磨平但未深及帘布层。
5.1.2.2  胎冠部位缓冲层与帘布层与帘布层间,帘布层与帘布层间无脱层。胎里无辗线。
5.1.2.3  胎侧胶允许有轻微老化裂纹和切口,但不得深及帘布层。
5.1.2.4  胎肩、胎侧胶与帘布层间允许局部脱空,总长度不超过1/5周。
5.1.2.5  胎圈包布允许有机械损伤及磨损。胎圈不允许有损坏或变形。
5.1.2.6  胎冠、胎肩、胎侧帘布层损坏50%胎体层数及其以下者(包括胎肩脱空),其数量不得超过3处,其总长度不得超过同规格轮胎公称断面宽的40%。
5.1.2.7  轿车轮胎胎体允许穿洞(包括帘布层损坏50%胎体层数以上者)最大尺寸为:胎冠φ15mm以下,胎肩和胎侧φ6mm以下,其总数不得超过2个洞。两洞间距不得小于100mm。载重汽车轮胎体允许穿洞(包括帘布层损坏50%胎体层数以上者)最大尺寸如表1。
 
表1 胎体允许穿洞最大尺寸
轮胎类别
胎体允许穿洞最大尺寸
(不超过同规格轮胎公称断面宽的百分比)
胎冠
胎肩
胎侧
洞口总长度
轻型载重汽车轮胎
30%
20%
20%
40%
载重汽车轮胎
40%
30%
30%
50%
注:①凡两洞间距小于100mm者,按一个穿洞计算,其长度应包括两洞间距的长度。
  ②穿洞允许范围:沿胎里测量,胎趾至洞口的最小距离按轮胎公称尺寸(cm)的首位数字确定。如9.00-20为9cm,7.50-16为7cm,1 200-20为12cm。
5.1.3  丙级翻新胎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5.1.3.1  胎冠花纹深度测量点花纹允许磨平。缓冲层允许局部磨损,其总长度不超过1/6周。
5.1.3.2  胎冠部位缓冲层与帘布层间,帘布层与帘布层间无脱层。胎里无辗线。
5.1.3.3  胎侧胶允许有轻微的老化裂纹和切口但不得深及帘布层。
5.1.3.4  胎肩、胎侧胶与帘布层间允许有局部脱空,总长度不超过1/5周。
5.1.3.5  胎圈包布允许有机械损伤及磨损。胎圈不允许有损坏或变形。
5.1.3.6  胎冠、胎肩、胎侧帘布层损坏50%胎体层数及其以下者(包括胎肩脱空),其单个长度不超过同规格轮胎公称断面宽的80%,其总长度不超过同规格轮胎公称断面宽的180%。
5.1.3.7  胎体允许穿洞(包括帘布层损坏50%胎体层数以上者)最大尺寸如表2。
 
表2  胎体允许穿洞最大尺寸
轮胎类别
胎体允许穿洞最大尺寸
(不超过同规格轮胎公称断面宽的百分比)
胎冠
胎肩
胎侧
洞口总长度
载重汽车、农业、中小型工程机械、工业车辆、畜力车及其挂车用充气轮胎
80%
60%
60%
180%
注:①凡两洞间距小于100mm者,按1个穿洞计算,其长度应包括两洞间距。
  ②穿洞允许范围:沿胎里测量,胎趾至洞口的最小距离按轮胎公称尺寸的字首为厘米数确定。如9.00-20为9cm,7.50-16为7cm,12.00-20为12cm。
 
5.2  农业、中小型工程机械、工业车辆、畜力车及其挂车用充气轮胎翻新胎体技术要求
5.2.1  胎冠花纹深度测量点剩余花纹深度:中小型工程机械和农业用轮胎不低于2mm。
5.2.2  缓冲层允许局部磨损至两层,胎体无脱空。胎里不允许有辗线及整周的跳线。
5.2.3  缓冲层之间、缓冲层与胎体之间允许有局部脱层,单个长度不超过同规格轮胎公称断面宽度的40%。总长度不超过1/8周。
5.2.4  胎侧胶允许有轻微的老化裂纹和切口,但不得深及帘布层。
5.2.5  胎肩、胎侧胶与帘布层间允许有局部脱空,总长度不超过1/5周。
5.2.6  胎圈包布允许有局部机械损伤及磨损,但不得伤及胎圈钢丝。胎圈不允许有变形。
5.2.7  胎体允许穿洞(包括帘布层损坏50%胎体层数以上者)最大尺寸如表2的要求。
 
翻新轮胎成品技术要求
6.1  各种翻新胎的成品胎面胶物理机械性能要求如表3。
表3  成品胎面胶物理机械性能
性  能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轿车轮胎
轻型载重、载重汽车轮胎
农业、工业车辆、畜力车辆轮胎
中小型工程机械轮胎
硬度
邵尔A型,度
60±5
61±5
61±7
61±7
拉伸强度
MPa
≥15.0
≥17.0
≥16.5
≥20.0
300%定伸应力
10.0±3.0
12.0±3.0
扯断伸长率
≥420
阿克隆磨耗
cm3/1.61kmn
≤0.3
≤0.4
粘附
强度
胎面胶与原胎介面间
kN/m
≥7.0
衬垫与胎体介面间
≥5.0
    注:裁刀选用2型。
6.2  成品内粘附质量:翻新轮胎成品内部任何部位必须粘附严实,不允许有蜂窝、脱空及脱层。
6.3  翻新轮胎外观质量
6.3.1  翻新的轿车和轻型载重汽车轮胎的外观应均匀整齐,不得有伤痕、气泡、重皮、混入杂质等缺陷以及明显的污垢和其他外观缺陷。胎冠胶边基部厚度不大于1.5mm。
6.3.2  载重汽车、农业、中小型工程机械、工业车辆、畜力车及其挂车用充气轮胎允许的外观质量如表
5.1.3.7  胎体允许穿洞(包括帘布层损坏50%胎体层数以上者)最大尺寸如表2。
表2  胎体允许穿洞最大尺寸
轮胎类别
胎体允许穿洞最大尺寸
(不超过同规格轮胎公称断面宽的百分比)
胎冠
胎肩
胎侧
洞口总长度
载重汽车、农业、中小型工程机械、工业车辆、畜力车及其挂车用充气轮胎
80%
60%
60%
180%
     注:①凡两洞间距小于100mm者,按1个穿洞计算,其长度应包括两洞间距。
       ②穿洞允许范围:沿胎里测量,胎趾至洞口的最小距离按轮胎公称尺寸的字首为厘米数确定。如9.00-20为
         9cm,7.50-16为7cm,12.00-20为12cm。
 
5.2  农业、中小型工程机械、工业车辆、畜力车及其挂车用充气轮胎翻新胎体技术要求
5.2.1  胎冠花纹深度测量点剩余花纹深度:中小型工程机械和农业用轮胎不低于2mm。
5.2.2  缓冲层允许局部磨损至两层,胎体无脱空。胎里不允许有辗线及整周的跳线。
5.2.3  缓冲层之间、缓冲层与胎体之间允许有局部脱层,单个长度不超过同规格轮胎公称断面宽度的
40%。总长度不超过1/8周。
5.2.4  胎侧胶允许有轻微的老化裂纹和切口,但不得深及帘布层。
5.2.5  胎肩、胎侧胶与帘布层间允许有局部脱空,总长度不超过1/5周。
5.2.6  胎圈包布允许有局部机械损伤及磨损,但不得伤及胎圈钢丝。胎圈不允许有变形。
5.2.7  胎体允许穿洞(包括帘布层损坏50%胎体层数以上者)最大尺寸如表2的要求。
 
翻新轮胎成品技术要求
6.1  各种翻新胎的成品胎面胶物理机械性能要求如表3。
表3  成品胎面胶物理机械性能
性  能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轿车轮胎
轻型载重、载重汽车轮胎
农业、工业车辆、畜力车辆轮胎
中小型工程机械轮胎
硬度
邵尔A型,度
60±5
61±5
61±7
61±7
拉伸强度
MPa
≥15.0
≥17.0
≥16.5
≥20.0
300%定伸应力
10.0±3.0
12.0±3.0
扯断伸长率
≥420
阿克隆磨耗
cm3/1.61kmn
≤0.3
≤0.4
粘附
强度
胎面胶与原胎介面间
kN/m
≥7.0
衬垫与胎体介面间
≥5.0
    注:裁刀选用2型。
6.2  成品内粘附质量:翻新轮胎成品内部任何部位必须粘附严实,不允许有蜂窝、脱空及脱层。
6.3  翻新轮胎外观质量
6.3.1  翻新的轿车和轻型载重汽车轮胎的外观应均匀整齐,不得有伤痕、气泡、重皮、混入杂质等缺陷以及明显的污垢和其他外观缺陷。胎冠胶边基部厚度不大于1.5mm。
6.3.2  载重汽车、农业、中小型工程机械、工业车辆、畜力车及其挂车用充气轮胎允许的外观质量如表
4。在允许范围内,其外观缺陷项目不得多于6项。
表4  翻新轮胎外观质量
项  目
缺陷名称
指    标
备    注
1
胎冠胶边
胶边基部宽度不大于4.0mm
 
2
模型缝口错位
不大于3.0mm
 
3
花纹基部胶过薄
不允许露锉印
 
4
胎面花纹缺胶或圆角
深度不超过3mm,累计长度不大于1/4周
 
5
胎面花纹崩花
不超过花纹深度的1/3;总长度不超过1/5周,不得掉块,花纹基部不裂开
 
6
花纹错位、花纹不完整
错位不大于花纹节距的1/4;允许缺花1只
 
7
胎肩表面海绵
允许深度不大于1.5mm,长度不大于1/5周
 
8
胎面重修
允许按原花纹重修一次,长度不大于1/5周
 
9
胎里凹坑和实鼓
深度和高度分别不大于3 mm,长度不大于1/5周
雪泥花纹的假实鼓除外
10
胎侧模型印痕
深度不大于3mm
 
11
胎侧胎冠杂质印痕
允许胎冠处深度不大于胎面胶厚度的30%,胎侧处深度不大于胎侧胶厚度的40%,均不多于2处
 
12
衬垫小点脱空
在洞口周边75mm以外,允许有直径10mm以内2个
小点脱空
 
      注:翻新轮胎出现不符合本标准允许范围的其他外观缺陷如重硫化造成韵胎侧老化,欠硫或严重过硫,胎圈损伤及
         变形等均属不合格品。
 
6.4  翻新轮胎的外缘尺寸:
    翻新轮胎的外缘尺寸与同规格新轮胎国标规定的新轮胎充气后的断面宽与外直径的值(不含偏差)相比,翻新轮胎外直径与断面宽的乘积不得超过新轮胎二者的乘积的±10%。
6.5  甲、乙级翻新轮胎的耐久性能试验指标见表5。丙级载重汽车轮胎和其他不分级车胎只考核6.1~6.4等条不考核耐久性能。
表5  翻新轮胎耐久性能
轮胎类别
级别
耐    久    性    能
负荷率·时间
试验速度 (km/h)
轿车胎
甲级品
75%·4h
97%·6h
114%·48h
56
乙级品
75%·4h
97%·6h
114%·24h
 
续表5
轮胎类别
级别
耐    久    性    能
负荷率·时间
试验速度 (km/h)
轻型载重车胎
甲级品
64%·7h
84%·16h
101%·48h
48
乙级品
64%·7h
84%·16h
101%·24h
载重车胎
甲级品
64%·7h
84%·16h
101%·48h
乙级品
64%·7h
84%·16h
101%·24h
6.6  翻新轮胎使用与保证行驶里程:
6.6.1  翻新的轿车和载重汽车轮胎,在汽车轮胎用户遵守汽车运输企业轮胎使用保养技术规范,合理使用轮胎的条件下,自翻新轮胎生产日期起2年内,翻胎企业应保证每条一次翻新的甲级胎的行驶里程达到新胎保证行驶里程的70%;乙级胎达到60%;丙级胎达到50%。
6.6.2  矿区、林区、工地便道上使用的翻新轮胎不按上述条件保证行驶里程。
6.6.3  翻新轮胎达不到保证行驶里程而早期损坏者,若属翻新轮胎质量问题,则对于不能达到保证行驶里程1/4的翻新轮胎,翻胎企业应给予免费重翻或全责赔偿,对于里程超过1/4,而未达到保证里程的应赔偿相当于不足里程的金额。
 
试验方法
7.1  翻新轮胎胎面胶的硬度按GB 531测定。
7.2   翻新轮胎成品胎面胶的拉伸强度,定伸应力和扯断伸长率,按GB 519中的规定取样,按GB 528测定,使用GB 528的2型裁刀。
7.3  翻新轮胎成品胎面胶的磨耗按GB 519中的规定取样,按GB 533测定密度,按GB 1689测定磨耗。   
7.4  翻新轮胎成品各部件间的粘附强度按GB 519中的规定取样,按GB 532测定。
7.5  翻新轮胎成品的耐久性能按GB 4501、GB 4502测定。
7.6  翻新轮胎充气后的外直径、断面宽按GB 521测定。   
7.7  翻新轮胎成品内粘附质量可用手锤敲听等方法检验。外观质量可用尺及目测等方法检验。
 
检验规则
8.1  翻新轮胎成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
8.2  翻新轮胎成品应用目测和敲听等方法逐条检查外观质量和粘附质量。如未达到标准规定,可以经过一次重修,修后达到标准的,仍为合格品。
8.3  各翻胎企业,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检查翻新轮胎的外缘尺寸和物理机械性能。根据本企业的生产情况,确定取样批量。批量最高数不得超过6 000条(年产量在6 000条以上的企业,至少以每半年为一批;年产量在6 000条以下的企业,至少以每年为一批)。每批取一条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若有1个项目不合格时,应在该批轮胎中另取两条,将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1条轮胎的1个项目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4  耐久性试验:翻新轮胎中的轿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和载重汽车轮胎中的甲、乙级胎成品要抽样做耐久性试验。每批各取1条,其取样批量根据本企业生产的该种胎体的数量来确定,每批最高数量不得超过6 000条。年翻新该类胎体产量在6 000条以下的企业,以每年为一批。如不合格时,应在该批胎中另取两条进行复检、如复检仍不合格,则降级使用。如为轿车轮胎和轻型载重车轮胎中的乙级品复检仍不合格者,则该批翻新的轿车轮胎和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为不合格品。
 
标志
9.1  翻胎企业名称;
9.2  轮胎成品等级(即甲级品、乙级品、丙级品);
9.3  检验印鉴;
9.4  翻新轮胎上9.1需使用模刻印痕;其余在检验合格后应加盖检验印鉴及甲、乙、丙级印鉴。印鉴可用水洗不掉的物质印记。
 
第二篇  修补轮胎
 
10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修补轮胎的选胎技术要求、成品质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斜交结构的轿车、载重汽车、农业、中小型工程机械、工业车辆、畜力车及其挂车用充气轮胎的修补。  
 
11  引用标准
    GB 519  充气轮胎物理机械性能试验方法
    GB 521  充气轮胎外缘尺寸测定方法
    GB 528  硫化橡胶拉伸性能的测定
    GB 531  橡胶邵氏A型硬度试验方法
    GB 532  硫化橡胶与织物粘着强度的测定
    GB 533  硫化橡胶密度的测定方法
    GB 1689  硫化橡胶耐唐性能的测定(用阿克隆磨耗机)
    GB 6326  轮胎术语及其定义
 
12  术语
12.1  穿洞尺寸:指打磨好后洞口底部长加宽的和。
12.2  洞口总长度:指历次修补的该洞口总长度。
12.3  两洞间距:指两洞之间边缘的最小距离。
12.4  钉眼:指洞口直径在6mm以内的硬洞伤。
 
13  修补轮胎选胎技术要求
13.1  轿车及载重汽车充气轮胎修补选胎技术要求。
13.1.1  胎冠花纹深度测量点剩余花纹深度不低于同规格新轮胎花纹深度的1/4。
13.1.2  胎体单个脱空长度;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不超过同规格轮胎公称断面宽度的30%,载重汽车轮胎不超过80%。脱空总长度: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不超过同规格轮胎名义断面宽的40%,载重汽车轮胎不超过180%。轿车轮胎不允许胎体有脱空。
13.1.3  载重汽车轮胎胎里允许有局部跳线。层数不得超过一层,总长度不超过内圆周长的1/5。轿车轮胎不允许有局部跳线。
13.1.4  胎侧允许有轻微老化现象,但不得伤及帘布层。
13.1.5  胎肩、胎侧胶与帘布层间允许有局部脱空,总长度不超过1/5周。
13.1.6  胎圈包布允许有机械性损伤或磨损,但不得暴露钢丝。胎圈不允许有变形。
13.1.7   胎体允许穿洞(包括帘布层损坏50%胎体层数以上者)最大尺寸:轿车轮胎胎冠部位φ15mm以下,胎肩和胎侧部位φ6mm以下,其总数不得超过2个洞,两洞间距不得小于100mm。轻型载重汽车轮胎见第一篇之表1。载重汽车轮胎见第一篇之表2。   
13.2  农业、中小型工程机械、工业车辆、畜力车及其挂车用充气轮胎修补选胎技术要求。
13.2.1  胎冠花纹深度测量点剩余花纹深度不低于同规格新胎花纹深度的1/4。
13.2.2  缓冲层之间、缓冲层与帘布层之间允许有局部脱层。单个脱空长度不超过同规格轮胎名义断面宽度的40%,总长度不超过1/8周。
13.2.3  胎侧允许有轻微的老化裂纹,胎肩、胎侧胶与帘布层之间允许有局部脱空,总长度不超过1/5周。
13.2.4  胎里允许有轻微跳线。层数不得超过一层,总长度不超过内圆周长的1/5周。
13.2.5  胎圈包布允许有机械损伤或磨损,但不得暴露钢丝。胎圈不允许有变形。
13.2.6  胎体允许穿洞(包括损坏50%胎体层数以上者),最大尺寸见第一篇之表2。
 
14  修补轮胎成品技术要求
14.1  成品胎面胶物理机械性能要求同第一篇之表3。
14.2  修补轮胎粘附质量要求:胎体内修补处必须粘合严密,衬垫与胎体之间,在洞口周边75mm以外,允许有直径10mm以内2个小点脱空。其余任何部位不允许有脱空、脱层或海绵等影响轮胎使用寿命的缺陷。
14.3  修补轮胎的外观质量要求:
14.3.1  修补轮胎内应修部位无遗漏,凡能影响轮胎使用寿命的部位均已修补完好。
14.3.2  修补处花纹清晰,胎冠修补面积超过1个花纹者,必须刻出类似花纹,最好是相同花纹。用胎面块修补者,应当用相同花纹。
14.3.3  修补处加热区内新胶不允许有老化裂纹,不欠硫、不过硫。
14.3.4  胎圈直径必须保持原胎直径,修补后胎圈不允许有变形。
14.3.5   胎里修补处衬垫凹凸不大于5mm。
 
15  试验方法
15.1  修补轮胎成品胎面胶的硬度按GB 531测定。
15.2  修补轮胎成品胎面胶的拉伸强度、定伸应力和扯断伸长率按GB 519中的规定取样,按GB 528测定。
15.3  修补轮胎成品胎面胶的磨耗按GB 519中规定取样,按GB 533测定密度,按GB 1689测定磨耗。
15.4  修补轮胎成品各部件间的粘着强度按GB 519中规定取样,按GB 532测定。
15.5  修补轮胎成品的粘附质量可用手锤敲听等方法检查。
15.6  修补轮胎的外观质量可用尺及目测等方法检查。
 
16  检验规则
16.1  修补后的轮胎成品、应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
16.2  修补轮胎质量检验按本标准15.1、15.2、15.3、15.4有关规定执行。
16.3  修补轮胎外观质量检验和外缘尺寸,胎面胶物理机械性能检验取样要求,按本标准翻新胎篇中8.2、8.3规定执行。  
 
17  标志
17.1  检验印鉴(包括企业名称,是否为合格品);   
17.2  修补轮胎上的标志17.1可用水洗不掉的印迹。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桂林橡胶工业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孝恒、鲁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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