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3日,商务部发布本年度第81号公告,公布对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原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的期中复审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的决定,商务部裁定:同意由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继承原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并根据复审结果将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15%;本公告生效后韩国出口商以“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名义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将适用原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中的“其他韩国公司”税率,即27%。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12月13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的丁苯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