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终裁中,美国商务部继续维持初裁的结果,认定山东多路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多路驰”)、山东龙跃橡胶有限公司(“龙跃”)、山东安驰轮胎有限公司(“安驰”)、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三角”)等4家强制应诉企业因拒绝配合调查,被适用不利事实推定,裁定税率为116.50%。
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青岛福林轮胎有限公司、山东省三利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作为未被选中公司,其税率取前次调查税率均值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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