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工信部昨日发布了《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两文件分别从生产经营规模、资源回收利用等方面对行业准入作了明确规定。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明确了加工企业的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其中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不得低于2万标准折算条。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不得低于3万标准折算条。
《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在生产经营规模方面作出规定,其中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新建、改扩建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常压连续再生法除外)。
此外,上述文件还从资源回收利用、能源消耗指标、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安全生产等各方面作了严格要求。其中,轮胎翻新加工的能源消耗限定为:预硫化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5千瓦时/标准折算条;模压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8千瓦时/标准折算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