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澳大利亚海关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可拆卸钢制车轮作出反倾销终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7087099。
澳大利亚对华可拆卸钢制车轮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显示,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倾销幅度为2.1%-7.1%,镇江东升车轮有限责任公司倾销幅度为52.0%-57.0%,除济宁世纪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中国企业倾销幅度为54.6%-239.1%。
据悉,2008年6月,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可拆卸钢制车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8年11月,澳大利亚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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