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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从行政推动走向法制化

发布日期:2010-08-04          字号:放大  缩小


    山东省政府节能办主任郑晓光28日表示,随着《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已从行政推动变成法规规定,从企业自愿转向法规引导、促进,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

  所谓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和废玻璃等。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表示,将利用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同时,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再生资源产品的生产。对有示范意义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优先上报国家争取政策支持。                                           来自:中国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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