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4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到了2008年9月8日,也就是在9月9日即将到期的时间,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61号公告,应中石化齐鲁石化分公司、南通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四家企业代表中国丁苯橡胶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丁苯橡胶,他们的税则号分别是:40021911、 40021912、 40021919、40021990。
调查机关从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方面进行了对比,首如生产工艺上面都是由苯乙烯以及丁二烯单体经乳液聚合反应值得,在生产充油丁苯橡胶时,需要在乳液凝聚前加入填充油乳液;其次用途上面都是用于轮胎、胶管、胶带、鞋等制品;再者销售渠道上相似,一般直接销售给产品用户或通过中间商分销到产品用户上面。也就是说从以上几个方面最终认定中国产丁苯胶和被调查的产品完全可以相互替代,属于同类产品。
最终审查认定,对中国丁苯橡胶构成了侵害,故从2009年9月9号起从俄罗斯、韩国、日本进口的丁苯橡胶,需继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具体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国家名称 |
丁苯橡胶生产厂家 |
反倾销税率 |
韩国 |
LG化学株式会社 |
4.15% |
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
2.9% | |
其他韩国公司 |
27% | |
俄罗斯 |
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T厂) |
6.81% |
瓦罗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V厂) |
4.02% | |
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封闭式股份公司(S厂) |
14% | |
奥姆斯克公司(O厂) |
23% | |
其他俄罗斯公司 |
38% | |
日本 |
瑞翁株式会社 |
19% |
JSR株式会社 |
10% | |
旭化成株式会社 |
0% | |
其他日本公司 |
33% |
表一 目前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
俄罗斯、日本和韩国国内丁苯橡胶产能过剩,中国一直是俄罗斯和韩国、日本产商的主要出口大国,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来自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丁苯橡胶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的比例一直高达65%以上,且进口数量增长很快,进口数量的平均增长率大大高于中国国内市场需求量、国内同类产品产能和产量的平均增长率,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降低直接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造成在国内需求量不断扩大和国内产能、产量、销售量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下降,就业率下降,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
可以讲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目前来看中国国内市场丁苯橡胶供需基本平衡,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将继续以倾销低价向中国出口,势必对国内丁苯胶生产厂商构成损害,且价格竞争会日益激烈。
短期就对国内丁苯走势而言刺激有限,业者大多关注输美轮胎特保案及时进展。有原材料丁二烯成本高位拉动、丁苯外盘价格高挂等利好因素存在,厂商对丁苯价格陷入涨跌两难境地;贸易商操作更为迷茫,下游需求平缓,高价位成交仍显疲态。短期多空因素交织运行,预计丁苯延续弱势盘整,相关外围因素刺激对市场心态的影响以及石化厂商价格策略需密切关注。